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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李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2年5月1日,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从苍溪县城经国道212线往唤马镇方向行驶。13时05分时,与王咸均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刮擦,致二轮摩托车倒地,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此日死亡。 
办案经过:李某(交通事故受害人)持E证驾驶摩托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货车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及保险公司为李某按农民还是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争执不休。 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案情,单从身份性质、居住情况看,如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解释,李某不应当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但是,从收入数据看, 李某是农村村级卫生室医生,居住在农村,执业近30年,在附近乡村享有盛名。2009年,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实行药品零差价,国家财政每年有补助4000元,另从农合基金按3元每人次计算诊察费。其业务指导机构某乡卫生院开具证明,证明其月收入有3000元,收入水平与与城镇职工持平。如果按农民计算死亡赔偿金,显然对李某不公平。在保险理赔中,受害者亲属要求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不认可,理由是;死者户口为农村居民,居住地点在农村,收入来源于农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的回复的规定,不同意按城镇居民计算。 
   本律师认为:基于生命无价,任何人都应对任何生命无限敬畏和尊重的原则,在具体量化赔偿时,应就高不就低,充分理解和尊重立法本意和目的,结合《侵权责任法》,前述两个司法解释,应做目的解释和扩大解释,本案,虽死者居住在农村,收入来源主要为农村,但收入来源不是农业劳动收入,而是医疗服务诊察费和国家财政补助,且收入水平远远超过农村居民统计数据水平,如果刻板拘泥于两个司法解释的归定,显然有违民事法律公平这一底线,故死者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 
   本律师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并采纳,已判决结案,保险公司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白宝泉律师